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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7-05-25 18:13

一、事项名称: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二、 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各管理部、东城营业部

三、 办 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 份证和关系证明。

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金额。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原件及复印件;

2.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存折或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还款单),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须满12个月;

4.本人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

5.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 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