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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和部分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7-05-25 18:12

一、事项名称: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和部分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二、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各管理部、东城营业部

三、办 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金额。

五、申请材料:

1.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不动产销售**》原件及复印件;

2.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结清证明及还款证明或部分提前还款证明及还款**原件、复印件,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只能提取至提前还款当日之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但不得超出还款金额,限还款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取;

4. 本人身 份证原件、复印件;

5.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 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

四、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