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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7-05-25 18:12

一、事项名称: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二、 受理单位:市区营业部、各管理部、东城营业部

三、 办 理依据:

1.《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 份证和关系证明。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职工使用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四、基本流程:

五、申请材料:

1. 本人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办 理的可委托他人办 理,提供经办人身 份证和委托书;

2. 民政部门出具的《洛阳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总额不超过上年度*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3.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 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方式: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九、示范文本: